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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团体标准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4-12-04 热度:166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

立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现有标准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均可提出立项申请。

起草:标准的起草组织工作由立项申请单位承担,职责包括征集参与单位、 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等。起草工作组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验证等。

征求意见: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经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将征求意见稿及征求意见表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及协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周期1个月;同时发送至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和有关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回复周期一般为1个月。

审查:标准审查分为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团体标准送审稿采用会议审查;对修订内容变动不大的可采用函审。确定可以开展审定工作后,由秘书处组织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批准:秘书处负责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材料,将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秘书处向协会领导申请予以批准。

发布:通过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及协会官网公开发布。

复审: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协会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3-5年。